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是参保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
申报生育保险待遇请联系人力资源处社保岗:3272639。
一、生育津贴支付适用范围
参保女职工在其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期间怀孕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在享受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其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支付。分娩或流产前补缴欠费的,补缴后待遇正常享受。
特别说明:
国家机关、属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群团机关等用人单位的在编人员不享受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得重复享受。
二、生育医疗费用支付适用范围
(一)包括女职工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结扎及复通手术、实施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术或者引产术、皮埋术等和在孕产期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终止妊娠、分娩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诊治妊娠、分娩等产科并发症、合并症的医疗费用。
(二)参保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的,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的,不再重复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三、产前检查报销标准与方式
(一)报销标准
参保女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用实行限额结算,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的完整医疗过程为一个周期,周期内统筹基金按70%比例报销,不设起付线,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500元,不列入职工医保普通门诊医疗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
起付线 |
报销比例 |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
0元 |
70% |
1500元 |
(二)报销方式
自治区内支持门诊产检直接结算,区外不支持。需全自费后另行到区医保中心(星湖路26号)申报办理生育待遇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