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近期生育大宝、二宝的教职工较多,区社保局的生育待遇政策也变化频繁,现把关于生育待遇报销中常见的问题汇总如下:
一、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类型
目前我校事业编制教职工的社保待遇主要分为参照公务员(享受公务员补助)、非公务员(不享受公务员补助)和暂时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学校补贴)等三类。
根据区社保局相关文件的规定,2013年1月1日后新进校入编并参保的教职工社保待遇为非公务员,之前的基本上是参照公务员;凡是生育时不能达到区社保局生育保险待遇申报条件的,属于暂时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学校补贴)的人员。
二、享受参照公务员社保待遇的人员生育保险待遇办理流程
1、参照公务员社保待遇(享受公务员补助)的教职工在生育第一胎时,在产检和住院前到医院的医政科登记,即可刷社保卡(或医保卡)享受生育医疗待遇,后期不再需要填表申请报销。
2、参照公务员社保待遇(享受公务员补助)的教职工在生育第二胎时,在建档立卡后带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和社保卡(或医保卡)到区社保局三楼生育审核(事业单位)窗口登记备案,且住院生产前致电区社保局(事业单位)生育审核窗口0771-5893832,即可刷社保卡(或医保卡)享受生育待遇,后期不再需要填表申请报销。
三、享受非公务员社保待遇的人员生育保险待遇办理流程
非公务员社保待遇的教职工在生育一年内到人事处社保科填写《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按照相关规定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根据《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桂人社发〔2014〕7号)确定并由区社保局核定。
申报生育保险待遇所需材料:
基本材料:
(1)《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一式一份(可来社保科再填写);
(2)参保职工身份证复印件1份;
(3)《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复印件1份;申报流产或异位妊娠生育保险待遇的,未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的,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1份;
(4)《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
(5)门诊病历复印件1份(住院不需提供)、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复印件1 份、疾病诊断证明原件;
(6)医疗费用的有效票据原件。
有下列情形的,除提供上述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诊治妊娠、分娩等产科并发症生育医疗待遇的,需提供医疗费用清单原件。
(2)申请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待遇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配偶的就业状况相关材料,如《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3)申请男职工配偶怀孕后参加生育保险、不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需提供其配偶所在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证明原件。
(4)申请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内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待遇的,需提供社保机构核发的《失业保险待遇证》及本人银行卡复印件各1份。
(5)申请用人单位被依法撤销、解散或破产之日前已怀孕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需提供单位被依法撤销、解散或破产的相关材料及本人银行卡复印件1份。
(6)生育职工在我局以外参保且未中断缴费的,需提供原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生育保险缴费证明原件。
(7)婴儿出生后死亡无法提供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新生儿死亡证明相关材料复印件1份。
四、暂时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人员享受学校生育补贴的办理流程
根据学校文件系统《关于对未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给予生育补贴和住院医疗费用报销的通知》要求办理。
申请领取校内生育补贴所需材料:
(1)参保职工身份证复印件1份;
(2)《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复印件1份;申报流产待遇,未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的,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1份;
(3)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复印件1 份;
(4)医疗费用的有效票据原件、疾病诊断证明原件;
人事处社保科
2016年3月22日